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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氏宝宝“不当出生”维权获赔,律师呼吁建立缺陷儿救济基金

损害赔偿2013-07-06|人阅读

唐氏宝宝“不当出生”维权获赔,律师呼吁建立缺陷儿救济基金 云南典卫律师事务所 金尚江律师导语:医院在为孕妇做唐氏综合征产前筛查时,检查报告单显示21-三体筛查指标异常风险参考值为临界风险,产检医生未告知患方复查,并在病历中写明“筛查不等于诊断”,孩子出生后被发现是唐氏宝宝,孩子父母逐将医院告上法院。案情回放 十月怀胎,细心检查,孕妇产下唐氏宝宝。2010年5月12日,何x经云南省第A人民医院B超检查确定怀孕,何x怀孕期间在云南省第A人民医院处多次进行B超、临床体液、血液、红外乳腺、餐前餐后血糖等检查,并在该院做了中期唐氏综合征筛查。检查报告单显示何x的甲胎蛋白中位数倍数明显低于正常参考值,21-三体风险参考值为“1:300临界风险”,而标准参考值为<1:250,检查报告单提示“临界风险时”,产检医生在何x《围产保健手册》唐氏筛查项目中注明“DS低危”,并在患者门诊病历本上写明“筛查不等于诊断”。孩子出生后被确诊为唐氏综合症,且经检查双耳失聪。律师论案目前我国新生儿出生缺陷率不断上升。有统计数据显示,每年在中国有90万左右先天缺陷的畸形儿出生。 近年来,国家建立了产前筛查机制,鼓励孕妇产前筛查,以降低畸形儿的出生率,提高人口素质。为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全国人大于1995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云南省1999年出台了《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从法律制度上规范母婴保健工作。 本案中,孕妇何x进行唐氏筛查的目的是通过唐氏筛查评估产下唐氏宝宝的风险,在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可通过其他医学手段(如羊水穿刺)进行复查,以实现在孕父母的优生优育的选择权。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及产检医师,在获取报唐筛告单后,应尽到注意义务,对唐筛指标进行分析,将风险告知患方。本案中,医方在唐筛检查报告单“临界风险”的情况下,不但未将风险告知患方且告知患方复查,而且以书面告知患方“DS低危”,严重侵犯了患儿父母的生育选择权。诉讼经过因唐氏综合症造成方平双耳听力障碍,何x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患儿方平听力障碍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方平因双耳听力障碍伤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经患方代理律师向多家鉴定机构咨询得知,因患儿较小,现不能对患儿进行智力评估,对因唐氏综合症直接引发的智力低下症状,现不具备评残条件,待患儿5-8岁时才能进行评估鉴定。 一、医院坐上被告席,患方索赔60余万元。何x夫妇在与医方云南省第A人民医院协商处理本案无果后,于2011年7月1向昆明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何x夫妇及患儿方平作为原告,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约60余万元。二、医患双方博弈医疗鉴定。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组织医患双方进行协商医疗鉴定事宜,经人民法院委托由昆明市XX 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在关键的医疗过错鉴定环节,医患双方围绕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医疗过错与患儿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展开各方观点:医方观点概要:医方在为何x唐氏筛查时,已将检查报告单交给患方,产前筛查并不能诊断出胎儿是有唐氏综合症,认为医方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且患儿唐氏综合症系患儿父母遗传因素所致,与产前检查并无关系。患方观点概要:医方在有唐氏筛查查报告单的情况下,接诊的产检医生对检查报告单视而不见,反其道而行之,将何x唐氏风险诊断为低危的情况下,故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告知何x通过羊水穿刺等医学手段进行复查。羊水穿刺为确诊唐氏胎儿的最有效的手段,准确率为98%,正是医方医生的医疗过失行为,导致了何x丧失了通过羊水穿刺诊断唐氏胎儿的机会,致使何x夫妇丧失了选择终止妊娠机会,终导致唐氏宝宝“不当出生”,医方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方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过昆明某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得出鉴定结论为:云南省第A人民医院向孕妇何x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存在一定过错,过错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未完全履行筛查应尽的义务,告知不全;医院存在的过错与何x之子的出生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三、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云南省第A人民医院在为原告何x进行唐氏筛查过程中存在告知不全的过失,综合考虑全案及被告的行为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间接因果关系等因素,判决云南省第A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方11万元。该判决作出后,医患双方均为提出上诉。四、金尚江律师点评 出生缺陷是影响我国人口素质的重要因素,其给家庭、社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法律赋予了在孕夫妇优生优育的选择权,但生育选择权的形式很大程度上依赖医学产前筛查,目前的医疗水平和医生责任心对产前筛查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本案中,唐氏筛查报告单已经提示了存在唐氏胎儿的风险,产检医生未引起重视,未将可能存在的风险告知患方,更未告知患方复查,是医护人员责任心缺失的表现,“医院的机器未出现问题,但医生的处理却出了问题”,给患方带来了重大的伤害,医院已因未履行告知义务而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出生不当”引发的医疗纠纷,与传统的医疗损害案件相比有明显的差异性,如诉讼主体的确定、损害后果的确定皆有不同。本案的医疗过错鉴定在确认医方存在告知不全过失的情况下,判定医疗过失与孩子的出生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的,但却未判定孩子伤残与医疗过失直接存在因果关系,这样的做法是符合法理逻辑及医学逻辑的。唐氏宝宝因医院的过失才有出生机会,可谓是“因祸得福”,任何人或任何机构均不能代表唐氏宝宝作出“宁死不残”表态,且在一些国家在法律上禁止堕胎行为。宝宝之所以有唐氏综合症是因遗传缺陷所致,但从胎儿变为婴儿却与医疗过失有关,唐氏宝宝出生“不当出生”以上两个因素造成的。人民法院的判决数额虽与患方的起诉有一定差距,但考虑“不当出生”的原因,笔者认为判决并不失公允。本案是笔者代理的围产保健类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一起典型案例,作为律师我始终相信本案涉事医院和医生并非故意隐瞒患方风险,而是医生的疏忽大意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出生缺陷同时也引发了一定的道德风险,据媒体报道,因出生缺陷而发生的溺婴、弃婴事件已时有发生。在此,呼吁卫生部门及国家有关部门为日益增多“缺陷儿”建立专项救济基金,为缺陷儿家庭减轻负担,因为缺陷儿更需要社会的关爱,更需要国家完善救济体制以保障其最起码的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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