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詹军律师
詹军律师
贵州-毕节
主办律师

葛某故意伤害案认定过失致人死亡

刑事辩护2014-04-18|人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受葛某亲属的委托及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葛某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我们依法查阅了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葛某,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敬请贵院认真予以参考,并望采纳为谢。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葛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不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葛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其理由如下: 一、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两者情况较为复杂也容易混淆。因为两者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方面都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也不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在致人死亡这个后果上均属过失。但它们之的根本区别在于:故意伤害致死虽无杀人的故意,但有伤害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既无杀人的故意,也无伤害的故意。因此,判断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有无伤害的故意。 二、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葛某与被害人钱某即是邻居关系又有一定的亲戚关系,只是葛某在看钱某等人打麻将、在随口问输赢情况时开了一句玩笑,就是 ‘葛某说钱某的头发梳得光光的’因而与钱某发生口角,二人可以说是往日无冤近日无仇,并不存在什么实质性矛盾,从本案的在案证据可知是被害人钱某先动手抓住葛某的衣领后,双方才发生抓扯,在蒋大兵把双方劝开后,钱某又再次冲过来包住葛某在钱某将葛某拖翻在地,并压在其身上后,葛某情急之下,出于本能撑起身子时其左肩膀撞在钱某的左肩膀上,致使钱某滚下斜坡,头部撞在彭军家混凝土的堡坎上。 在这里可以看出葛某事先没有预谋,也不存在故意伤害的故意和目的,具有非常明显的突发性和偶发性。 葛某情急之下不可能预见到自己行为会产生导致钱某死亡的后果,主观方面应当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从撞击的部位看,是左肩膀撞到钱某的左肩膀,并不是什么要害部位,这也说明葛某本能只为翻身起来,使自己摆脱被动被钱某压着的困境,而不是不顾对方死活,就是在钱某提起木棒欧打葛某时,葛某也仅是将其木棒夺下后丢在地上,并没有实施任何的伤害行为,而造成钱某真正死亡的原因是其滚下斜坡后,后脑撞到混凝土的堡坎上,正如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的认定的是“葛某撑起身子将钱某顶开”且根据七星关分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尸检鉴定是“钱某系颅脑损伤而死亡”。 因此,从以上事实可知,被告人葛某至始至终都没有伤害钱某的故意。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实属典型的过失致人死亡, 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和特征。 三、本案发生后,被告人葛某并没有逃跑,而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并如实供述案件的客观事实,在得知钱某死亡后又叫其家属积极赔付了钱某亲属2万元人民币的安葬费,并对造成钱某意外死亡的后果感到非常后悔和难过,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四、葛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是一位非常纯朴善良的农民,同时也是家里重要经济支柱,平时靠种地和打工来维持一家人的生活,且上有年迈父母、下有三个年纪尚小的小孩(分别为6岁、5岁、2岁)需要其扶养和照顾,故恳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诚请法庭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依法对本案作出准确的定性和对被告人葛某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为谢!
辩护人: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詹军 2013年8月9日
本案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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