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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英律师
张明英律师
北京-北京
主任律师

故意伤害案——救了他一家

刑事辩护2011-12-23|人阅读

[案情简介]

刘某,因为用匕首连伤三人,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重伤者经鉴定为三级伤残,故被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起诉书》最后说:“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刘某同时伤害多人身体,属从重情节。如果指控罪名成立,至刘某少被判处八年以上有期徒刑,赔偿经济损失在十多万元以上。这样,刘某的家也就彻底给毁了。

[办案经过]

在开庭前两天,被告的亲属找到律师。由于时间紧迫,接案后律师当晚便赶到案发现场进行了实地戡察,了解案发的经过。第二天上午到法院递交委托辩护手续和出庭函,阅卷并复制了全部案卷材料;下午会见了被告,并对案发时的目击者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晚上,律师开始汇总一天来的全部材料,案件的整个过程变得越来越清晰。第一,刘某的“行凶”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案发时有八个素不相识的人对刘某进行围攻,刘某是在从地上爬起来后,在往相距仅 130的公安局派出所逃命的过程中,为防止被打而用刀往身后乱撩时划伤追打者的。第二,按照刘某逃命的速度及距离,时间最多不会超过1520秒。因此,凡是距打仗现场10之外的人不可能参与打斗。所以说,凡是说“听到有人打斗后才从其他地方赶过来,又不知什么原因被刀划伤的”陈述,都是谎言。第三,经核对有关资料,发现受伤的人、作证的人,都是参与打仗的人,这八个人互相之间都是亲戚关系,其证言不应采信。综上三点,刘某是在被多人突然伤害的情况下的正当防卫行为,不构成犯罪。第四,三个受害人中有一人是公安干警,这使得案件背景变得复杂化,所以关于“正当防卫”的观点,法庭不可能予以采信。明天上午830就要开庭了,可是只有这一个突破点根本救不了刘某!我们必须寻找新的突破点。而新的突破点又在哪里呢?

时钟已经指到了凌晨一点半了,强烈的责任心使得律师根本不可能入睡,仍然在反复地研究着近百页的案卷材料,推敲案件的种种可能性。突然,一份法医鉴定资料引进了他的注意:“右侧脑组织损伤较重,脑内损伤与头部外伤即右颞部刀伤有因果关系”,“脑挫裂伤,致右侧上下肢不完全性瘫痪,属重伤范畴”。凭着多年人办案经验和基本的医学常识,律师感觉到,这份法医鉴定书极有可能是错误的!因为,人的大脑是对侧指挥的,如果是右颞部是钝器伤,在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的冲击下,打击右侧可能伤及左侧致使左侧脑组织损伤,从而引起右侧肢体瘫痪。但是,本案右颞部是刀伤,锐器伤一般不会造成对侧(即左侧)大脑组织损伤,故不会引起右侧肢体瘫痪。因此,伤害行为与重伤结果之间极可能不存在因果关系!为此,我们又认真翻阅了目击者的回忆材料,其中有人讲:受害人“在蹦起踹刘某时,自身失去平衡倒撞在马路上”的情节。至于这一情节是否属实,应当由公安机关去侦察核实,非律师的举证责任。只要我们能够证明伤害行为与重伤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就足够了。至此,案情有了重大突破。同时也确定了第二天的诉讼方案:第一,常思和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我们进行无罪辩护;第二,申请对受害人的右颞部刀伤与右侧肢体瘫痪这一伤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当承办律师整理好全部庭审资料后,天已经发白了。

鉴定申请提出后的某一天,法院带领受害人单方面去了省高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了。律师听到这一消息后,立即驾车赶到鉴定处。这时受害人已经躺到手术台上了。律师坚决要求查看鉴定申请书,发现市中院的申请鉴定事项为受害人的伤情鉴定。律师当场指出:第一,法院带领一方当事人来济鉴定,违反了法定程序;第二,被告人申请鉴定的事项是右颞部刀伤与右侧肢体瘫痪这一伤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不是是否构成重伤?如果不改变鉴定项目,被告方不承认是被告人申请的法医鉴定,鉴定必须重新进行!第三,要求法院和市中院鉴定中心对这一错误的原因做出解释。由于办案律师一身正气,依法力争,勇敢地顶住了各种压力,排除了一切干扰,省高院鉴定中心当场变更了鉴定项目。科学的鉴定证实了律师的判断是完全正确的:第一,刀伤与受害人的重伤之间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第二,受害人的伤残等级不是三级,而是九级!

[审理结果]

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民事赔偿二万元(和解)。刘某终于获得了自由!他的家庭依然幸福而完整!

承办律师:张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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