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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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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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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纠纷2011-04-11|人阅读

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案号:(2006)普民一(民)初字第**

案情简介:

2005416,被告袁某到原告上海**商贸公司提出购买其投资的大酒店,嗣后应被告袁某要求,原告和被告上海**建筑装潢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提供扬子空调26台,价款人民币76200元,原告履约后,第一被告仅支付了42000元,其余款项已空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拒绝付款;第二被告称,该公司只是将公章出借被告使用,与原告因买买空调产生的责任,第二被告不能承担。原告催付不着,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袁某承担付款责任,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争议:

第二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空调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袁某、上海**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律师讲法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第一被告为使用人,第二被告为出借人,也就是,第一被告为合同的履约人,第二被告为合同的相对方,两被告均是合同义务的履行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付款义务。

本案中另一问题,被告认为原告出售的空调存在,严重问题,向法院提出质量鉴定申请。后没有缴纳鉴定费,视为没有提出申请。法院认为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答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159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合同法第161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民事证据规则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承办律师李浩律师,1348255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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