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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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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XX涉嫌诈骗罪辩护成功案例

犯罪类型2014-11-13|人阅读
【案情简介】陈某某、叶某某于2013年9月,在网上平台上发布虚假售卖二手商品信息,先后获利共计人民币17286元。2014年8月,陈某某、叶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XXX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上海市XXX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徐晓洁律师担任被告2叶某的辩护律师,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本站徐晓洁律师的辩护律师,对被告2叶某处以缓刑。【叶XX涉嫌诈骗罪庭审实录】[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略)请法警传被告人到庭。现在开庭。下面核对被告人身份。第一被告人,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和家庭住址?[被1]陈某某 ,男,无曾用名,1991年11月18日生,出生于广东省XX市。[审]什么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籍贯?[被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略。[被1]略[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被1]没有。[审]因本案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什么时候被逮捕吗?[被1]2014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26日被逮捕。[审]本院向你送达的起诉书副本收到没有?何时收到的?[被1]收到了。2014年8月16日收到的。[审]第二被告人,你的身份情况?你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被2]我叫叶某某,男,无曾用名。1991年10月17日生,出生于广东省XX市。[审]什么民族?文化程度?职业?[被2]汉族,大专文化,在上海市XX广告公司工作。[审]户籍所在地在哪里?被2]略[审]因本案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被2]2014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26日被逮捕。[审]本院向你送达的起诉书副本收到没有?何时收到的?[被2]收到了。2014年8月16日收到的。[审]辩护人,你的身份情况?[辩护人]徐晓洁,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略)。[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今天对上海市XX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诈骗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经检察院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由代理审判员杨XX独任审判,书记员张XX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上海市X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某某。被告人陈某某未委托辩护人也未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叶某某委托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徐晓洁律师担任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认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被告人,你是否申请回避?被1]不申请[被2]不申请[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一、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二、 可以自行辩护;三、 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被告人,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没有?[被1、2]清楚了[审]另外告知:今天的庭审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是否听清?[被1、2]听清了[审]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宣读沪X检诉刑诉(2014)2034号起诉书(略)。[审]被告人陈某某 ,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是否听清?[被1]听清了。[审]你对起诉指控的整个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有无意见?[被1]没有[审]被告人陈某某 ,你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是否还需要向法庭作陈述?[被1]没有[审]被告人叶某某,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是否听清?[被2]听清楚了[辩护人]听清楚了。[审]你对起诉指控的整个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有无意见?[被2]没有。[辩护人]对罪名没有异议,对被告人2参与犯罪的部分事实有异议。被告2最初参与并帮助被告1进行交易,是在被被告人1欺骗的情况下。后来得知真相后,继续参与,一方面是由于没有法律意识,二是在被告人1利诱之下。[审]被告人叶某某,对整个事实经过是否还要向法庭陈述。[被2]同意辩护律师的意见[审]两名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有意见吗?[被1、2]没有。[审]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公]你们对事实有意见吗?赃款归还了吗?[被1、2]是的,赃款没有归还。[审]怎么分赃[被1]二八分账,我拿80%。[审]有没有能力退赃?[被1]已经花了,没有能力退赃。[被2]家属帮忙退赃[审]下面公诉人可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举证。[公]1、被害人文XX的陈述证实,2013年9月24日,其在本区家乐五村暂住地上58同城网站购买二手自行车,后与卖家商定以3600元购买,并通过“佳邦快递物流公司”送货,其根据该公司客服的指导于2013年9月24日从本区中山二路中国工商银行通过ATM机转账的方式向对方账户转入3600元,后发现被骗。2、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实,2013年10月11日,其在本市本区XX路家中在XX网购买二手自行车,卖家给其名为“佳邦快递”的链接,并按卖家要求将4000元汇入户名为“宗XX”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账户,后其发现被骗。3、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实,2013年10月21日,其在本市本区XX路家中上XX网购买二手自行车,卖家给其名为“佳邦快递”的链接,并按卖家要求将2430元汇入户名为“宗XX”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账户,后其发现被骗。4、被害人符X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9日,其在本市本区XX路家中上XX网购买二手自行车,卖家给其名为“佳邦快递”的链接,并按卖家要求将3250元汇入户名为“宗XX”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账户,后其发现被骗。5、被害人楼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7日,其在本区XX路家中上XX网购买二手游戏机,其与对方谈妥通过“佳邦快递”个人代收服务来交易,后其通过支付宝给户名为“宗XX”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账户2005元,“佳邦快递公司”客服称其支付金额有问题,需再付款才能退之前支付的2005元,后其又于同年1月9日再次支付2001元至该账户,后发现被骗。6、证人谢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某 、叶某某在网站发布虚构的可供交易的商品信息,欺骗多名被害人汇款至指定账户的事实。7、《扣押决定书》以及《随案移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宗XX处扣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各一张,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和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各两台。8、《调取证据通知书》以及《银行卡账户明细》证实,户名为“宗XX”涉案中国工商银行卡多次存取记录。9、被告人陈某某 、叶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二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0、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和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陈某某 、叶某某的到案情况。11、公安机关摘录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某 、叶某某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及其他自然身份情况。以上证据提交法庭质证。全案证据出示完毕。[审]两名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意见吗?[被1]没有[被2]没有[辩护人]没有[审]两名被告人,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被1、2]没有[辩护人]没有[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公]通过刚才的举证质证,现有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经过法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陈某某 单独或者伙同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 、叶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数额、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建议法庭依法做出判决。[审]被告人 ,你可以针对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进行自行辩护。[被1]没有[被2]被1对我说,弄点小钱花花,是我没有法律意识,我想人家知道上当了,如果来找我,我就退钱给他,不来找就算了,心存侥幸,现在我知道错了。请我的辩护律师为我辩护。[辩护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徐晓洁律师依法接受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本案被告人2的辩护人,参与本次庭审,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本案第二被告人在本案中属于从犯,第一被告人独自策划了犯罪模式,并加以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以欺骗的方式诱使本案第二被告人参与犯罪,事实上,没有第二被告人的参与或帮助,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网(www.021bianhu.cn)成功案例第一被告人也可以独立完成。二、在本案涉及的几起诈骗中,第二被告人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参与了第三起、第四起和第六起。相比之下,金额较小,对于其他几起诈骗,第一起第二起诈骗,第二被告人并不知道,也未参与。第五起诈骗,第二被告人知道了但并没有参与。因此第五起诈骗也不应当计入第二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三、第二被告人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之前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或是犯罪记录,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小,且第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在法庭上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本着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行为,应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第二被告人判处缓刑,给他一个回归社会的机会。[审]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1有什么最后陈述的?[被1]退赃联系家人[被2]同意我的辩护律师意见,我知道错了,对不起家人。希望家人配合,积极退赃,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审]法庭审理结束。本案将择期宣判。退庭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当阅看或者要求书记员宣读庭审笔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要求书记员予以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被告人听清楚了吗?[被1、2]听清楚了。[辩护人]听清楚了。[审]请法警将被告人还押。现在退庭。【辩护律师精彩点评】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徐晓洁认为,本案中,两被告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网(www.021bianhu.cn)成功案例以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虚假商品信息,引诱本案受害人采购其所需要的根本无法提供的商品,受害人上钩后,谎称并要求受害人将货款支付至宗XX的银行账户内,随后将钱款占为己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有关诈骗罪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中,两被告的犯罪行为定性为诈骗罪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怎样来根据两被告的犯罪行为量刑呢?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结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两被告的刑罚应定位在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网(www.021bianhu.cn)成功案例同时,两被告当庭认罪,也可酌定减轻处罚。本案辩护律师徐晓洁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及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建议法庭对第二被告人处以缓刑,有理有据,符合量刑规定,最终法庭采纳本辩护律师的量刑建议,对第二被告人判处缓刑,有机会回归社会,接受监督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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