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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中美特大枪支走私案 徐桐律师为第二被告成功辩护

刑事辩护2021-07-02|人阅读

“8·25”中美特大枪支走私案受到多家媒体关注。本案不仅涉案人数多达17人,涉嫌走私的枪支多达48支、子弹多达4500余发。

案情经过:

2010年初,王某通过网络结识身在美国的华人林某某(已被美国警方羁押)。两人约定由林某某从境外将枪支、子弹发往王某所在的浙江台州。而后由王某将枪弹快递或出售给国内买家。

2010年7月至2011年8月间,王某伙同林某某走私进口枪支48支、子弹4500余发。其中11支枪支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被现场查获;14支枪支、2400余发子弹在王挺住处被查获。据统计,已经出售给中国各地买家的枪支共23支、子弹2100余发。王某存入林某某姐姐林某名下银行账户内的钱款共计12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7名被告人通过网络交易的枪弹包括美国产雷明顿牌步枪及猎枪、捷克产小口径步枪、秃鹰气枪、奥地利产格洛克牌手枪、气枪枪管及散件、各式子弹等。除此之外,还通过其他途径获取了5.6毫米步枪等多种枪弹。经鉴定,所查获枪支大部分系可击发,并具有杀伤力;子弹亦为有效子弹。

2011年9月至2012年1月间,上述17人分别被警方逮捕或取保候审。2012年10月8日,检察机关就本案提起公诉。2012年11月28日、29日,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辩护策略:

徐桐律师担任本案中林某(第二被告)的辩护人。徐桐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分析了案情,并多次去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对开庭做了充分的准备。徐桐律师认为,林某设立银行账户多次收取钱款,并将钱款转移出境,其行为应认定为洗钱罪而不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共犯,即便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也应参照洗钱罪定罪处罚。

法院最终判决:

经过徐桐律师成功辩护,第二被告林某被判有期徒刑八年(主犯第一被告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枪支弹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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