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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桐律师
徐桐律师
上海-上海
高级合伙人律师

【婚姻家庭】夫妻感情不再,财产分清两散

其他2012-10-05|人阅读

【案情简介】

原告雷某与被告孙某婚后双方一直争吵,20105月原告第一次向上海市普陀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判决不离。但是之后原告已无法再与被告一同生活,遂于20108月开始与被告分居,在外租房生活。原告于20113月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确认夫妻双方位于普陀区怒江路的一处房产为原告和被告的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该房产。

【办案结果】

原告雷某和被告孙某在普陀区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原告雷某与被告孙某自愿离婚;2、家电财产归被告孙某所有;3、位于普陀区怒江路的房屋由孙某及孙某的母亲王某按份共有(产权份额:各占50%),房屋尚余贷款及房屋过户所产生费用由孙某和王某共同承担;孙某支付雷某房屋产权折价款人民币48万。

【本案焦点】

因为本案系争房产的产权人信息表明属于雷某、苏某、王某共有,雷某与孙某在离婚时对该处房产请求分割是否应先向法院提起析产诉讼?

【海耀拍案】

原被告雷某与孙某感情破裂已属事实,本案的重点是涉及夫妻共同房屋及其他财产的分割。海耀律师全面了解案件细节后,在原告的委托下积极与被告沟通,在双方共同的努力下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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