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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怡君律师
刘怡君律师
江苏-宿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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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维修未设标志老人坠井成残三家公司担责

损害赔偿2010-10-29|人阅读

由于施工人员在维修大厦电梯时未设置提醒标志,时年78岁的老人一脚踏空,坠入了电梯井。虽然经过治疗,但老人仍只能坐着轮椅活动,而且成了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残疾人。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老人对维修电梯的公司、房地产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提起诉讼。

案情简介:

   今年78岁的老张退休后没事,就到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大厦闲逛。走到一楼电梯口时,他发现电梯莫明其妙地开着,没多想,就迈步走进电梯。然而刚一落脚,他就眩晕摔了下去。

   原来大厦当时正在维修电梯,而马虎的修理工,居然未在电梯口安放提醒标志。这才造成老张一脚踏空,摔进了电梯井。这个井的底部距一楼电梯口将近两米,下面布满减震簧等钢铁部件。  

   听到动静后,物业管理人员急忙赶到,将老张营救上来。经过住院治疗,他的右股骨干一直不能愈合,两条腿也因此相差了4厘米。

   经鉴定,老张右下肢的损伤等级为8级,双下肢相差4厘米,符合9级伤残标准。为了讨个说法,于是坐着轮椅的他,将维修电梯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维修公司赔偿其人身损害费用31万余元。同时将负责大厦管理的物业公司以及大厦电梯的所有权人房地产公司列为被告。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维修公司作为电梯的施工人,对电梯这种特种设备,在维护中有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措施,以保证使用人安全的义务。而该公司并未履行上述义务,其行为存在过错,直接导致老张受到伤害,应承担法律责任。

   2、房地产公司作为安装于公共场所电梯的所有人,对电梯使用人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在维护中的电梯实施严格管理,并监督管理维修公司的行为。而其并未履行上述义务,存在过错并导致了老张受损害,所以该公司也应承担责任。该公司以电梯并未交付,对维修公司施工不知情等进行抗辩。但是电梯已投入使用,只是部分未交付,对于维修公司的不知情,恰恰证明该公司的管理不到位。

   3、物业公司作为大厦公共设施的管理人,对于施工是明知的,但未对进入大厦可能使用电梯的人及时进行通知,其行为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基于以上原因,法院判令维修公司、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共同给付原告赔偿金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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