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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怡君律师
刘怡君律师
江苏-宿迁
主办律师

商用房改住宅存安全隐患, 应当恢复原状

名誉/肖像/人身权2010-10-29|人阅读

某欲将商用房改为住宅,于是擅自改变房屋构造,拆除墙体开凿窗户,危及了房屋的安全,楼上邻居刘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恢复房屋原状。

200810月,王某购买某小区的一套一层商用房,因小区较偏僻,没办法经营,便想将此房改造为住房,留给儿子结婚时居住使用。在改造过程中,他将房屋的承重墙上开凿了两个大窗户。楼上住户刘某看到王某开凿窗户后,认为其行为造成了楼房的安全隐患,要求王某恢复原状,但王某予以拒绝,于是刘某便将王某诉至宿城区法院,要求王某恢复楼房的原状。

某辩称,其开凿窗户不会危及楼房的安全,拒绝恢复原状。

作为原告刘某的代理人,本律师认为,业主的行为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被告王某擅自在楼房承重墙上开凿窗户,超出了王某行使房屋所有权的界限,对原告刘某等其他业主居住的房屋造成影响,对整栋楼房造成了安全隐患。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法院判决王某恢复房屋的原状,支持了本代理认的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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