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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怡君律师
刘怡君律师
江苏-宿迁
主办律师

李春英犯诈骗罪,被单处罚金!

刑事辩护2010-11-11|人阅读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称:经审查查明,21010年5月,被告人李春英伙同他人预谋以接上婚姻为名诈骗他人财物,后将李春英介绍给沭阳县桑墟镇友谊河村村民崔亮芹为妻子,向崔索要钱财,在崔家骗取4500元后逃匿。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春英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下面是本律师作为李春英辩护人所发表的辩护词,沭阳法院完全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李春英单处罚金6000元。辩

审判长:

本律师依法出庭为被告人李春英诈骗案做一审辩护,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得到采信。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春英被他人伙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四千余元,已构成诈骗罪,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犯罪指控,不持异议。

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几个行为人包括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分别所起的作用,还是能够分得清楚的,而被告人李春英应当处于从犯地位。根据本案被告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应当确认在本次犯罪活动中,犯罪的地点和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目标,都不是李春英决定的,而是由顾爱玲和老仲决定的;李春英没有直接向被害人说自己已离婚有离婚证,也没有直接向被害人要钱;是顾爱玲和老仲明知李春英有丈夫和孩子,而且也没有离婚,仍将李春英介绍给被害人。李春英只是应其他行为人的要求,用自己充当了被介绍的角色并和被害人同居了二日。因此,他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而且是辅助性的。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人李春英在本次犯罪中是从犯。

被告人李春英,没有前科,本次犯罪纯属初次,是偶然犯罪。犯罪以后,不仅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深为悔恨,而且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因此,我们不仅完全可以认为他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我们还认为对于这样的被告人如果给他一个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机会,不仅符合《刑法》治病救人的立法原则,更会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春英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建议法庭在三年以下对被告人李春英量刑的同时,一并适用缓刑或单处罚金。谢谢法庭。

辩护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所

宿迁分所

20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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