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与被告师某原系夫妻,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共同出资建住宅一处,并登记在被告名下。由被告及二人共同的孩子居住至今,期间,原告及其母亲亦在该房屋内居住。
被告再婚后,因与原告发生摩擦,被告遂起诉原告及其母亲侵权,诉请法院判决原告及其母亲限期办理讼争房屋。后原告以盖房时出资为由要求将讼争房屋确权为双方共有。
本律师在该案件中担任被告律师,从案件的整体情况入手,着重向法院阐述共有的概念、分类及形成共有的条件。该案的最终结果为法院完全采纳本律师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将房屋确权为被告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