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魏艳华律师
魏艳华律师
河南-郑州
主办律师

租赁合同纠纷

其他2011-10-19|人阅读

案情回顾:曹某等三人(原告)与鲁某(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限15年,每年租金15万元,在合同签订后次年的3月20日交房。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后被告以手头紧为由,让原告向被告预付租金,三原告又分三次向原告共预付租金xx万元,被告给原告均写有收据。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到来后,被告并没有交房,反而另租他人,构成违约。原告遂与被告交涉,经双方协商,双方口头解除合同,被告如数退还三原告租金,但在被告向原告退还10万元后再不退还,三原告遂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双倍定金。

判决结果: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得到支持,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中,本律师作为三原告的代理律师参加了诉讼,在诉讼前,我详细了解了案件的经过并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1、因原告签合同使用名字语身份证上的名字不同,首先固定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实地考察讼争房屋,从细节上固定涉案房屋与合同中所述房屋系讼争房屋(合同中对讼争房屋表述不清);3、从理论上解释三原告索要定金的计算方法;4、搜集了被告将讼争房屋另租他人的证据。最终经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完全依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应双倍返还原告定金,遂作出了上述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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