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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军律师
王思军律师
山东-潍坊
主办律师

职工驾车与教练车相撞,车辆单位被索赔

损害赔偿2017-05-31|人阅读

-----交通事故案件代理记录

一零年我代理了由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引起的十多件交通事故诉讼案件,十多位原告共索赔四十多万元,经过我代理后,除保险公司应负担的十余万元赔偿外,法院只判决我方单位负担不到二十万元的赔偿,成功降低赔偿额十五万余元。

案情:零八年某区某局职工刘某驾驶单位车辆外出,因车速过快,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某驾校教练车相撞,刘某当场死亡,教练车上的教练、学员共十人受伤,车辆受损。后经交警队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后双方一直调解,但始终未达成协议,一年多后受伤的十余人陆续向法院起诉,共索赔四十多万元。该局找到我所,要求我们为其代理这十余起案件。

因刘某驾车外出系职务行为,单位肯定是要承担责任,该案的关键是如何降低赔偿数额。接案后,我们了解到单位车辆投保了交强险,这样保险公司就能承担十多万元的赔偿责任。开庭过程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有的有住院挂床行为,有的误工费证据不充分,有的护理费证据不充分,有的是农村户口主张按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等等,在十多次庭审过程中我方不厌其烦地针对这些证据缺陷一一进行了详细质证,指出了其证据不充分之处,论证了其证据不应该得到支持的理由。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大部分质证意见,针对部分原告的挂床行为,在住院天数的基础上降低了其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天数,对部分原告主张的计算误工、护理费的工资数额没有采纳,对一原告按城市标准主张伤残赔偿金的请求没有支持,而是按农村标准计算等。开庭中我发现多位原告的伤残鉴定都是在交警队委托下所作,只鉴定了是否构成伤残,而对误工时间、护理时间、后续治疗费等项目都未鉴定,所以在主张误工费、护理费的时候吃了很大亏,这也是原告的一大失败之处。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对我方相对有利,除保险公司应承担的部分外,另外降低了十五万余元的赔偿额,当事人对此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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