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吴某因自家房子拆迁,共拿到6套。因其做生意缺钱,2009年1月便把其中的一套卖给了刘某,根据上海市房地产局的有关规定,因为没到五年期限,不能过户。双方签署了买卖协议,约定房产能过户时,吴某配合刘某过户。2011年4月,根据国家最新政策,现拆迁房已经能过户。刘某要求吴某配合过户。但是,吴某因为房价上涨,心里不平衡,要求刘某加钱,否则不予过户。刘某不予理会,起诉到法院。
二、法理思考
本案中存在以下几个关键性法律问题:1、吴某明知拆迁房不能过户,依然购买,是否属于过错?2、双方订立的合同违反上海市房地产局的相关文件,是否有效?3、房屋升值的部分吴某是否有权力分割?
三.法庭判决
本案通过代理,答辩如下:1、上海市房地产局的规定,与物权法规定物权所有人有自由处分所有物的法律规定冲突,应属无效。2、双方订立的合约是当事人自由达成的合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因此,吴某应该配合刘某过户。经过法院审核,判决如下:吴某与刘某的合同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法院给予支持,同时责令吴某限期配合刘某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