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重点:
房屋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后,赠与人不交付赠与房产,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
案情简介:
2002年6月,黄某与李某结婚,于2003年9月20日生育女儿李某。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路***弄 号的房子,该房屋的产权登记人为李某。2008年初,黄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合而协议离婚,并在同年5月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双方协商约定:花木路***弄 号的房子归李某所有,女儿的抚养权归李某。同年6月6日,黄某和李某在公证机构办理了公证,公证书载明:花木路***弄 号的房子,虽以李某名义登记,但李某和黄某自愿决定将这一共有财产全部赠与女儿,今后该房的权利义务均与赠与人无涉。2008年12月5日,黄某和李某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订明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所附的协议无效,明确了花木路***弄 号的房屋归女儿所有。后李某一直未予变更上述讼争房产的权属,黄某于2009年5月24日遂以上诉人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将讼争房交付女儿、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判决结果
李某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办理赠与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