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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彬彬律师
延彬彬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股东产生矛盾 公司无法正常经营 股东要求解散公司

公司法2013-07-22|人阅读

小王与小李于2009年各出资6万元注册成立某某公司,小王担任监事,小李担任执行董事。公司成立后小李独自把持印章、财务账册,不按章程规定从事经营管理,两年多不能召开股东会,不能作出任何决议。公司几经迁址,小王现无法与公司联系,无法行使知情权。公司对小王多次提出的召开股东会的请求也置之不理,公司已出现僵局,股东关系恶化。小王已穷尽内部救济手段,但毫无效果。为此,请求解散某某公司。

  而某某公司则认为,公司主要经营汽车挂靠业务,没有盈利。公司没有开过股东会,也没有进行盈余分配。同意小王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股,不同意公司解散。

  法院认为,某某公司设立后,长期未召开股东会,未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内部决议等程序进行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管理,导致公司股东之间在经营上存在分歧意见,且无法通过沟通协商等途径解决。目前公司经营亦不正常。由于公司仅有两名股东,且各持股50%,在两股东意见不一的情况下,即便召开股东会也难以形成有效决议。鉴于小王要求解散公司的态度坚决,虽然不同意解散公司,但未提出解决股东之间决议僵局的有效办法,可以认定公司经营已处于严重困难,且无法通过其它途径解决,故可准许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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