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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彬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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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保险公司诉小王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案

债权债务2013-08-13|人阅读

A保险公司诉小王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案

  小王1995年担任A保险公司的保险营业员,从事招揽人身保险业务。小王在任职期间,以A保险公司代理人的名义先后向客户收取了续期保费之后,滞留该笔款项,未缴入A保险公司报账,导致客户的保单未能正常续保。A保险公司接到客户投诉后,经核实发现小王滞留保费的行为。为了保障A保险公司客户的利益,A保险公司对上述款项先行予以了垫付。故A保险公司起诉请求判令小王返还A保险公司滞留保费并偿还延迟返还保费的利息。

法院对A保险公司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了A保险公司所述事实属实。

法院认为,A保险公司与小王签订的《营业员合约书》合法有效,小王作为A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根据A保险公司的委托,向A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A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小王在办理保险业务时收取客户的保险费,未按规定缴入A保险公司账户,经A保险公司多次催讨,始终未归还。A保险公司为了保障客户的利益,对上述款项先行予以了垫付,由此产生了利息损失。故A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支持了A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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