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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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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成功辩护案例2022

刑事辩护2022-09-29|人阅读

盗窃罪成功辩护案例2022

【案例】

陕西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陕0***刑初***号

公诉机关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莲湖区,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某某街道某某村**号。20**年*月*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同年*月**日被刑事拘留,20**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某某市某某区看守所。

辩护人杜凯,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某某检刑诉(20**)***号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年*月*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及其辩护人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年*月*日3时36分许,被告人唐某在本市某某区某某某某家属院门口,趁被害人刘某某喝醉在路边睡着之际,盗走被害人身旁的1部黑色iphone13pro手机(经评估价值人民币77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指认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及发还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谅解书、协议书、收条、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人唐小某证言、被告人唐某供述、户籍信息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年*月*日,被告人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唐某家属代其向被害人刘某某赔偿人民币6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捡拾物品引发的盗窃案件,本案发生在凌晨3点一名醉汉睡在路边,手机在其身旁(距离身体30厘米左右),手机并没有脱离其控制范围,不能认定手机为无主物或丢弃物。这时被告人唐某骑电动车从醉汉身边路过,看到手机后,唐某将电动车骑到醉汉身边顺手捡拾手机扬长而去。对于被告人唐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至于是否为扒窃则有待商榷。扒窃是指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公共场所直接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一般都是采取刀割或者“手夹”的方式,偷偷掏取他人衣服口袋或包内的钱财或物品。

本案经律师从中调解和受害人达成谅解,受害人愿意对被告人唐某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且本案唐某当庭同意认罪认罚,开庭时将自己捡拾手机当时并没有盗窃的故意向法庭陈述清楚。法院最终认定对被告人唐某从轻处罚。

进一步分析所谓扒窃行为,一般具备两个特征:一是秘密窃取行为,通常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等公用建筑及公用场所设施;二是秘密窃取的对象通常为被害人贴身放置的财物,如餐厅顾客放在座位上的包袋内财物,或是挂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内的财物。如果行为人趁顾客短暂离开座位时行窃,或是窃取乘客放在公共交通工具行李架上等非贴身位置的财物,一般可认定为普通盗窃行为。

只要行为人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公共场所,以非暴力手段作用于他人财物,取走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就可以认定为“扒窃”,而没有对工具有特别要求。

再进一步分析捡拾行为与盗窃的关系:

1 、从财物的归属的客观环境进行分析:被捡拾的财物能否直接确定为丢弃物或无主物。比如在路上,四周无人,发现手机或包等。这样的财物其他人已经无法对其控制占有,至于是故意丢弃还是不小心丢了或是遗忘,捡拾这些财物都不违法。

2 、从主观故意方面进行分析:捡拾人在客观环境下是否具有占有财物的故意,是否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是否利用客观环境取得他人财物,是否创造条件占有他人财物,是否具有积极主动的行为,当占有财物后是否具有隐匿,拒不返还的故意和行为。

3 、从财物和所有人占有的紧密程度进行分析。在很多案件中,财物和所有人的占有紧密程度比较复杂,不能直接确定(例如,在路边你看见一个醉倒的人,旁边有一个手机,你的捡拾行为如何定性?)。而对于能直接确定财物脱离所有人的捡拾行为是无社会危害性的。

4 、从手段上进行分析。盗窃的手段通常是隐蔽的,不让他人发现;捡就不一样,比如捡垃圾,一个人的时候敢捡,大街上人来人往照样敢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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