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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毅律师
赵毅律师
山东-青岛
合伙人律师

 劳动案件成功案例(一)

其他2013-04-19|人阅读

1、问: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谁承担责任?

案例一、房东将两间四层楼房建设工程包给了泥水匠胡某,双方约定施工中的安全事故全部由泥水匠胡某负责。在施工中,泥水匠雇佣的小工不小心掉下碎砖块,砸中一过路的行人,导致其头部严重受伤,花掉医药费8600多元。这种情况下,行人可以向谁主张赔偿?小工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

赵毅律师解答:“行人可以向泥水匠和房主主张赔偿权利,并且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小工是雇员,不小心掉下碎片砸中行人致损,其行为后果应由雇主即泥水匠胡某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房东是工程发包人,他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泥水匠施工,具有选任过失,应与雇主即泥水匠承担连带责任。其与泥水匠约定的安全生产事故自负条款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小工则一般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小工作为泥水匠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是因雇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员就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问:合同中约定有“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是否有效?

案例二、2006年2月,农村妇女王某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有“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当时由于王某十分渴望得到这份收入较高的工作,又考虑到只要自己谨慎小心就不会出事。所以,王某怀着侥幸心理在合同上签了字。同年10月份,王某在操作沙浆搅拌机时,左手的四个手指不慎被轧伤。事故发生后,王某先后住院治疗60多天,花去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6700多元。伤愈出院后,王某所在建筑公司表示企业只负担她住院期间的工资,医疗费用由职工自负。问:⑴合同约定“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是否有效?⑵王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赵毅律师解答:“⑴劳动合同中“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工伤自理”,即发生工伤的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概不负责。尽管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表示同意,但这种劳动合同条款由于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⑵王某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王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属于工伤,她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因公司没有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王某的医疗待遇及相应的损失费用由建筑公司负责。”

3、问:下班途中被撞伤是否属于工伤?

案例三、我在某厂上班,工厂一直没有给我缴纳工伤保险。今年6月我下班后骑摩托车离厂回住处时,在国道上被轿车碰撞致伤。共花去医药费4000元。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我负主要责任。经调解轿车司机支付了1500元药费。我认为自己是工伤,为此要求工厂报销另2500元医药费。厂以我负主要责任为由,认为不是工伤,拒绝支付。请问,我的伤究竟是否属工伤?

赵毅律师解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因此,工厂以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为由,认为不是工伤,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问:工作期间心脏病发作死亡,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

案例四、陈某在公司上班期间,心脏病突发,经抢救无效当天就死亡。陈某的死亡是不是属于工伤?

赵毅律师解答:“陈某的死亡视同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陈某在上班时间心脏病突发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虽然疾病本身与工作没有关系,也不是工作原因引起的,但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视同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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