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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明臣律师
吕明臣律师
浙江-金华
合伙人律师

代理义乌有加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胜诉

商标法2017-04-30|人阅读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XX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XX,董事长。

被告:浙江XX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历XX,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XX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XX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XX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XX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X坚

审判员龚X卿

审判员陈X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贾X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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