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XX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XX,董事长。
被告:浙江XX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历XX,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XX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XX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XX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XX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X坚
审判员龚X卿
审判员陈X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贾X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