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吕明臣律师
吕明臣律师
浙江-金华
合伙人律师

办理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事辩护2017-04-30|人阅读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吕明臣,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1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吕明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底开始,被告人王某在义乌市江东街道下朱D区开设一家淘宝店,专卖假冒“尤尼克斯”牌羽毛球拍,其以每支羽毛球拍32元的价格从福建石狮“杨老板”(另案处理)处进货再以62元每支的价格在其淘宝店上销售,并附送羽毛球及羽毛球袋等物品,到2013年11月7日为止,其销售假冒“尤尼克斯”牌羽毛球拍累计销售额共计人民币142687元。指控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辩称,其对指控没有异议,并认罪,请求能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吕明臣认为,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涉案犯罪行为情节较轻,请求能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7月底开始,被告人王某在义乌市江东街道下朱D区开设淘宝店,销售假冒“YONEX”注册商标的羽毛球拍,其以每支羽毛球拍32元的价格从福建石狮“杨老板”(另案处理)处进货再以62元每支的价格在其淘宝店上销售,并附送假冒“YONEX”注册商标的羽毛球及羽毛球袋等物品,到2013年11月7日为止,其销售假冒“YONEX”注册商标的羽毛球拍累计销售额共计人民币139152.7元。

另查明,义乌市公安局民警于2013年11月7日,在被告人王某位于义乌市江东街道下朱D区的销售场所,现场查扣到标注有“YONEX”注册商标的羽毛球拍265支,羽毛球包26个,羽毛球19筒。经鉴定,上述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商标注册证,公证认证材料,授权委托书,鉴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搜查笔录,远程勘查工作记录,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有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即被查扣,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请求能对其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龚益卿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胡玲燕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