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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承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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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离婚

离婚2011-12-28|人阅读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清城法民初字第3354原告:叶**,女,19806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县人,现住清远市清城*******4房,身份证号码:4416221980********

委托代理人:陈承震,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

被告:李*,男,1981310出生,汉族,广东省***市人,现住清远市清城*******4房,身份证号码:4408811981********

委托代理人:李延红,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雪梅,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3011921立案受理后,依法有审判员汤灼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叶**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承震、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延红、雷雪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与2***665日登记结婚,于2***6112日剩余儿子李*。双方婚后感情一般,通过努力买房买车,购置了一些财产。现在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叶**与被告李*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儿子李*由被告携带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在不影响李*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原告可对李*进行探视;

三: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清远市清城*******房和车牌号R**** 宝马小轿车一辆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补偿1500000元给原告,其1000000元已支付给原告,余款5000000元于20111115支付250000元,余下250000元于20121231前清付;

四、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财产和债权债务均由被告享有和承担,与原告无关。

本案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 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汤灼明

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邓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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