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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福田律师
韦福田律师
山东-淄博
主任律师

票据私下转让行为无效

票据2013-04-06|人阅读

据私下转让行为无效

【案情简介】

200893,宁波旭日西尔沃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日公司”)因业务需要,以210万元的价格向慈溪市新世纪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购买了8张银行承兑汇(合计金额为201万元),同年915日,旭日公司将其中编号为GA/0103198500面金额39万元的银行承兑汇支付给案外人张家港宏大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公司”)结算货款。后该汇因收款人浙江兆恒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恒公司”)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公示催告而停止支付并最终被判无效,致使宏大公司不能承兑。宏大公司为此起诉旭日公司要求支付货款39万元,后旭日公司支付了宏大公司39万元。旭日公司认为新世纪公司交付其的39万元汇被除权,故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新世纪公司承担。为此,旭日公司要求新世纪公司返还39万元,而新世纪公司认为该39万元汇在给付旭日公司时尚未除权,故不同意赔偿旭日公司损失。双方协商未果,后旭日公司委托本所郑舒木和何丽丽律师办理此案,要求通过法律手段帮助其挽回损失。

本所律师认真审阅材料之后,分析认为:1据私下买卖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故双方的据转让行为应当无效,合同无效新世纪公司应当返还旭日公司所支付的据转让款;2、不考虑据转让行为效力,即使据转让行为有效,则新世纪公司将据转让给旭日公司,就应当保证据项下款项在到期之前可以被承兑,现据因收款人的原因而不能承兑,那么,新世纪公司就应当基于不当得利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情况】

20091223,旭日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将新世纪公司起诉到慈溪市人民法院,要求新世纪公司返还据款项39万元。2010521日,慈溪市人民法院认为据转让有效,不构成不当得利,驳回了旭日公司的诉讼请求。后旭日公司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宁波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作为不当得利纠纷处理与收款人兆恒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兆恒公司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慈溪市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慈溪市人民法院重新组织合议庭审理此案,201138日,慈溪法院作出重审判决,判决认定双方据转让行为无效,新世纪公司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旭日公司39万元。后新世纪公司不服该重审判决,向宁波中院提起上诉,宁波中院最终驳回了新世纪公司的上诉请求。

【评析】

据特别是银行承兑汇私下转让在目前经济活动中非常普遍,许多公司或个人为了延长付款期、攒取利息差价或者其它原因,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购买和流通据。但从法律上分析,据私下转让实际上属于据贴现,这样的行为实际上是被我国法律所禁止。我国《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该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据贴现、资金拆解、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据贴现行为违法了上述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而买卖行为无效,则转让人获得的据转让款就丧失合法根据。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据转让人就应当返还受让人转让款。所以,浙杭律师郑重提醒:据私下转让存在极大风险,建议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流通。

(说明:本案由浙杭律师事务所郑舒木、何丽丽律师承办,由郑舒木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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