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抵押担保的房屋转让是否有效?
2005年12月,宋某向钟某借款30万元。借据上写明用他的房产做抵押担保,并一起到房管局做了抵押登记。2007年2月过了约定的还款日期后,钟某催宋某归还借款,宋某说暂时没有钱还。后来钟某得知宋某在2006年7月已将抵押给他的房产偷偷卖了,宋某卖他房子的时候没有通知钟某。
请问,该房屋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答:《担保法》中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钟某现在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民事诉讼的途径要求宋某履行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