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双方因婚后性格不合等原因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离婚请求成立。
基本案情:
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原告结婚时带有一名非婚生女,婚后原告又生一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及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在此期间,非婚生女由被告抚养教育。
争议要点:
原告要求离婚并抚养非婚生女的请求是否成立。
律师解析:
婚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因婚后与被告性格不合等原因,长期离家不归,双方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原告离婚请求成立。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原告离家不归对子女长期不尽抚养义务,非婚生女又表示愿意由被告抚养,被告亦同意抚养。根据子女与被告的意见,非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