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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华律师
刘晓华律师
贵州-毕节
主办律师

盗窃罪一审判九年上诉后改判为五年

刑事辩护2014-05-30|人阅读

刑事案例二:

盗窃罪一审判九年 上诉后改判为五年

(为保护涉案人员个人隐私等权利,案例中被告人及被害人仅保留姓氏,名字概以某某代替,出生日期、住址等一概省略)

涉案人员及辩护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杜某某,男,因涉嫌盗窃案被刑拘,后被逮捕。关押于七星关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晓华,男,贵州衡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伙同他人驾驶中型集装箱货车盗取柴油3.98吨。

案件处理及结果:

本案一审辩护人未代理,被告亲属于二审期间委托辩护人参与诉讼。

辩护人对全案材料作全面分析后作有罪辩护,但依法提出了从犯、初犯、立功、量刑不当等辩护意见,特别是提供了“被告人所盗财物经价格评估中心评定价格过高”的证据起到了重要作用。辩护人在积极主动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沟通并阐明自己意见后,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客观、公正地予以认定,辩护人辩护意见被采纳,判决结果为: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2)黔七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盗窃一案涉案金额属“数额巨大”之情形,在“数额巨大”量刑中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较低幅度之列,被告人及其亲属均非常满意。该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附:1、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刑事判决书字号: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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