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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长胜律师
向长胜律师
贵州-毕节
主办律师

林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缓刑案

刑事辩护2013-05-24|人阅读

案情介绍:

2011年10月23日,林某之子林甲骑摩托车载三名中学生到毕节城区上学,当车行至毕节市田坝桥村桥沟组时,林甲见当地派出所警官从后面骑车赶来,认为是警官在后面追自己,心慌就把车骑到水沟里,导致车辆损坏和车上乘客受伤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本次事故是林甲的全部责任,与他人无关。林某认为此次事故派出所有责任,应当支付伤者医疗费,多次找派出所要求支付其子所载乘客事故受伤的医疗费未果。林某家人于2011年10月28日上午召集本村几十名村民到派出所讨医疗费,到派出所后,林某等人不听劝阻,用手打派出所民警几耳光,砸坏派出所玻璃门,后毕节市公安机关借调警力抓获林某等人才使此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事件平息。

案情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聚众到派出所闹事行为已经严重扰乱派出所的正常工作秩序,已经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辩护人认为林某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较轻微,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有坦白悔罪情节,认罪态度好且无犯罪前科记录,犯罪时年事已高,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判处林某缓刑。最后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部分采纳了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从轻判处林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执行。无论发生什么纠纷,一定要依法有理有节的处理,避免在处理纠纷方式方法不当产生新纠纷甚至构成犯罪

审判结果: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七星法刑初字(2012)160号一、林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执行。现本判决已经生效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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