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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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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某某在旅游途中摔伤,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例。

其他2014-02-08|人阅读

关于王某某在旅游途中摔伤,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例。

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 律师

基本案情:

王某某于2012年5月10日与四川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四川某旅行社王某某提供导游和旅行中的相关服务,旅游路线为北京、天津、海滨度假北戴河单飞单卧九日游,行程9天8夜(出发日期2012年5月16日,结束日期2012年5月24日)”。之后,王某某按约定向四川某旅行社支付了合同约定的旅游等相关费用。

2012年5月16日四川某旅行社带领王某某等人出发前往合同约定的北京等相关旅游景点旅游。2012年5月19日7点左右,王某某在参加当天旅游的行程过程中,乘座北京奥体中心地铁站的电梯时摔倒,造成右大腿股骨颈骨折。王某某入院治疗出院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王某某以四川某旅行社在旅行途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四川某旅行社起诉到法院,要求四川某旅行社承担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

裁决结果及理由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四川某旅行社赔偿王某某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基本上全部支持了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裁决理由:

四川某旅行社在组织王某某等人旅游过程中,对当时63岁的王某某及年龄均较大的旅行团成员乘坐上行扶梯应尽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四川某旅行社的疏忽,致王某某在此过程中因旅行团成员摔倒致其受伤,四川某旅行社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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