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盗窃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重点提示:从盗窃分子手中收购赃物转卖盈利24000元,是属于盗窃罪的共犯(可能判处刑期3年以上10年以下),还是单独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可能判处刑期几个月)。
被告人:李×
被告人:赵×
被告人:张×
辩护人:王琼,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号:(2011)东一法刑初字第957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从被告人李×、赵×手中收购赃物,转卖给淘宝网开店的刘×,从中获利人民币24000元。公安机关以张×系李×、赵×涉嫌盗窃罪一案的共犯为由,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本律师认为,张×与李×、赵×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张×应单独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书面意见书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后检察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没有采纳公安机关张×构成盗窃罪的意见,以张×单独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处张×有期徒刑十个月。
律师点评:盗窃数额24000元,属于盗窃“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所以,如何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刑罚,在本案中最好的办法就是说服相关部门不予采纳公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对张某不按照盗窃罪的共同犯罪来处理,而单独认定张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样既能够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也依法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因判决生效之前被告人张某已经被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后张某仅三个月就已刑满释放,相比较参照盗窃罪共同犯罪可能判处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言,代理律师已经为委托人争取了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