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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东梁律师
蔡东梁律师
安徽-宣城
主办律师

借款人死亡 起诉状

债权债务2012-11-16|人阅读

(此诉状由蔡东梁律师制作,未经同意,不得转载。有法律问题,欢迎来电咨询,律师联系电话:15105636653)

原告:王xx,男,汉族,19xxxx日出生,住安徽省xxxxxxxxx室,律师联系电话:15105636653

被告:张xx,女,19xx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xxxxxxxxxx号(系死者洪xx之妻)

被告:洪xx,男,19xxxx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xxxxxx办事处xxx号,联系电话:x(系死者洪xx长子)

被告:洪xx,男,19xxxxx日出生,住安徽省xxxxxxxx室,联系电话:xxxx(系死者洪xx次子)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连带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191日起至该款实际付清期间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

2、依法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同洪xx系朋友关系,洪xx因家庭生产经营和投资周转的需要于2011217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按月息3%计算,约定于2012217日归还)。洪xx收到原告给付的款项后,将款项用作家庭经营及房地产开发等投融资行为,对于洪xx的借款事情,其家庭成员均知晓和认可。后洪xx由于身体的原因在外接受治疗,相关利息付至20119月份就未予继续支付。

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洪xx催要,由于洪xx身体状况非常不好,一直未予归还。20xxxxx日,洪xx因病逝世。由于其亲属至今尚处在悲痛状态之中,有关原告款项的归还问题,至今尚未有现实、可行的办法予以解决。

为保障原告债权的实现,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至贵院,恳请贵院能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x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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