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劳务公司接到一个建筑项目,将其中木工劳务分包给了B个人,B个人雇佣甲某等十几个农民工,甲某带着十几个农民工干了四、五个月完成了木工工作,但几十万元的劳务费却迟迟没给,经过多次催要,只给了一小部分,余下的劳务费B个人打了一个欠条。
余下的劳务费拖欠半年之后,仍然没有支付。甲找到王律师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A劳务公司将工程分包没有资质的个人B,违反了《建筑法》的禁止性规定,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判定:A劳务公司和B个人连带给付拖欠劳务费XXXXXX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