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玉科律师
王玉科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一起实用新型专利维权案

专利法2018-04-18|人阅读

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是一家研发、生产、销售高铁工程材料的高科技公司,专利号为ZL×××××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后发现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高铁施工中使用了的侵权产品。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找到王律师代理此案,经分析,该侵权产品具有专利号为ZL×××××实用新型专利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完全落入了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在搜集好证据后,提起了诉讼。

在诉讼期间,被告针对该实用新型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无效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做出了部分有效的决定。被告的侵权产品,依然在落入了部分有效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内。被告辩解,其产品其产品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同,其防滑齿位于扣带的内侧而非外侧。原告称,但尽管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比,其防滑齿位于扣带的内侧而非外侧,但这一区别并非实质性区别,被控侵权产品属于等同侵权。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侵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侵犯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