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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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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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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某音乐公司、某影音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著作权法2018-05-13|人阅读

王某1993年创作完成一首歌词,后参加多家单位、公司组织的征稿活动,王某自己录制的清唱磁带和歌词文档曾经寄往这些单位、公司。2007年王某在网上发现某歌手演唱的MTV,歌词内容与王某创作的歌词内容完全一样,但词作者另有其人。王某很气愤,自己创作的歌词,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随意使用,并且还把词作者标为他人。王某遂与出品人某音乐公司、某影音公司及相关个人联系协商解决,这些公司、个人含糊其辞,相互推诿。王某只得委托王玉科律师提起诉讼。后在法院的组织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一、相关公司、个人承认王某对该歌词享有著作权;

二、王某许可相关公司个人在专辑光盘中使用该歌词的著作权;

三、相关公司、个人向王某支付人民币若干万元,王某不再就该歌词著作权追究本案相关公司、个人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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