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合资公司是一家研发、生产声学和环保产品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企业,材料隔声/吸声性能测试系统是研发的产品之一。该套测试系统简便、精确,市场销售情况火爆。邢某从2005年到某合资公司工作,曾是该套系统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设计人员之一,在邢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要求其要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该计算机软件属于商业秘密范畴。张某也从2005年到该合资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掌握该公司的客户资料等经营信息,在其劳动合同中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 2006年,邢某、张某先后从某合资公司辞职。
后某合资公司发现某科技有限公司也生产材料隔声/吸声性能测试系统的产品,在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上获知该产品已经销售给北京、山东、哈尔滨等单位,而这三家单位都是某合资公司的老客户。后经了解,始知某科技有限公司是邢某、张某在辞职后成立的新公司。
邢某、张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有侵犯商业秘密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某合资公司遂委托王玉科律师处理此事,王律师经过调查取证,保全证据,及时提起了诉讼。
通过开庭、质证,在大量的证据面前, 邢某、张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自知理亏,同意不再生产、销售此产品,并赔偿某合资公司损失若干万元。此案和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