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戴雪静律师
戴雪静律师
天津-天津
主任律师

生前将财产交给一个子女代管,继承人之间对簿公堂

继承2020-03-27|人阅读

——记一起继承纠纷典型案件

一、案情简介:

一对家境殷实的老夫妻,生前在年老体弱后将财产交由四个子女中的长女代管,由长女进行理财及掌管各项开支。老人生前未留下遗嘱,死亡后,其长女通过私自处分,使得遗产分配不均,引起纠纷。

二、办案经过:

找到我的是次女(委托人),她来找律师时是由她的丈夫陪同,因为她最近几年身体一直不好,患有抑郁症和一些身体上的疾病,整个人看起来特别虚弱。据她介绍,父母亲去世后,兄弟姐妹间互不信任,对于父母到底留下多少财产,她也不太知情。我开始通过引导发问,逐步了解了她家里的情况。

在几年前,大约是2016年,她的母亲,也就是老太太突然生了重病,由于是80出头的老人了,无法恢复只能是稳定住病情,一家人轮流照顾,病情也有所稳定。就在老太太病情刚稳定不久,大约是2017年,老爷子因脑梗昏迷住院,处于植物人状态,一直到去世都没醒过来。这老两口自从得病,全靠请护工和家里的子女以及亲戚帮着一起照顾。而老人的财产(存款理财等)一直是交给大女儿打理,开通的网上银行等网银密码均由大女儿掌握,老人也不会用智能手机或电脑。两年后,老两口先后去世(老太太先于老爷子去世)。两位老人生前没有遗嘱。

而她的大姐在父母去世后,向兄弟姐妹们披露了父母亲的遗产情况,她从几家银行打出了查询证明,显示有百余万余额。这时候小女儿其实对这个余额是不太认可的,因为据她所知,父母的存款远远高于这个金额,即使治病开销等,也应该不止这些。但是,她却无法进行进一步的查询,金融机构不同意给她查询。

通过向委托人了解案情,我们预判其他继承人会以我的委托人即小女儿未尽赡养义务为名,要求少分或不分遗产,这是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另外就是被继承人财产数额巨大,如何查清遗产范围是一个需要思虑周全的问题。因为老两口名下涉及多套房屋多家银行多个账户(包括存款、理财、外汇等)以及车辆,且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身份证、产权证、银行卡账号密码均掌握在其他子女手中,拒绝告知财产信息。

首先,我要求委托人出具她近两年治病的相关证据,以证实其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行照料父母的事实,同时要求她在法庭上将生病前对家庭进行照料和对父母尽孝的事实一一向法官说明,这样的证据和当庭陈述,对法官认识此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并部分得到其兄弟姐妹的认可,使得继承份额问题迎刃而解。另外,就是在开庭前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逐步查询到,二被继承人还留下了大量的现金财富,分布在数家银行的十几个账户中,其中包括人民币、外汇以及理财账户。其中大部分账户都开通了网银和手机银行功能,长女利用代为管理被继承人银行账户的便利,长女多次向自己名下银行账户转账、频繁购买各种理财产品,以及不停地在十几个账户之间来回转账,所以大大加剧了我们准确捋清楚每一笔往来账目的难度。

其次,根据调取的银行流水可知长女利用掌握被继承人银行账号密码的便利,在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网银转账和取现的方式已将大量金钱转至自己名下。经过多次开庭我们最终尽可能详细的全面的查清了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保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最后以判决结案,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结果是为我们的委托人争取到平均分割的权利,并且将其兄姐私自转移侵占的资金都予以追回,并分割。这个案件,我们尽可能地还原了事实的真相,也为委托人取得了其合法权益,判决中判定的遗产金额超出了委托人当时预估的金额,委托人非常满意。

三、小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建议家庭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可以由老人主持家庭会议,根据具体情况,可要求子女中的财产代管人定期向其他子女披露相关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或者老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尽早立下遗嘱,以保障其去世后子女可以按照其意愿进行分割,而不至于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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