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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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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咸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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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建房受伤,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2012-02-13|人阅读

受雇建房受伤,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20113月,家住城中村的王某为了获得拆迁补偿,欲在自家二层楼房上加盖一层,遂将工程发包给的张某,李某受雇于张某从事建筑业务。20114月,李某在为房东王某装修房屋时从房上坠落受伤,后被送往当地医院住院治疗59天,花费医疗费39984元。两被告王某、张某支付了5000元医疗费后对原告不管不问。无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房东王某将其楼房加盖工程交由张某施工,二者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李某由张某叫去装修房屋,并由张某向其支付劳动报酬,二者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李某在受雇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张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房东王某选任没有相应的建筑从业资质的张某为其盖房,本身就存在过失,对李某的伤害结果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原告李某明知自己没有建筑从业资格,仍从事具有风险性的作业,自己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重大过失,对于自己的损失也应当负一定责任。因此,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张某承担45%的责任,房东王某承担20%的责任,原告李某自负35%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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