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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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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咸阳
专职律师

出嫁女户口未迁走,应当享有征地款分配收益

名誉/肖像/人身权2016-05-11|人阅读

案情:原告王某系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某村五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5年1月12日,被告小组土地被征收,该小组向每户村民每人分配征地补偿款20500元,但未给原告王某分配征地补偿款。后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咸阳市秦都区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意见:首先,原告王某的户籍自出生时起就登记在被告小组,户口至今未迁移,其村民资格是基于出生而取得的。其次,原告在被告村组有自己的承包土地,其与本村组具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证明原告系被告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员资格,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应当享有分配权益。再次,原告一直在被告小组缴纳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这也能够说明被告对原告的村民资格是认可。否则被告也不会让原告缴纳,原告也无法缴纳。最后,被告村组进行换届选举时,曾向原告发放过选民证,这也足以证明被告对原告合法村民资格是认可的。综上,通过上述事实可以证实,原告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资格,依法应当享有本小组征地款分配的权利。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原告系被告小组合法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理应享受和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被告未给原告分配他的补偿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最终依法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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