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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锋律师
刘锋律师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一起民间借贷反败为胜的诉讼纠纷经典案例

债权债务2014-01-02|人阅读

案情简介:

朱某与杨某都是一家公司的股东之一,该公司于20058月份成立,有五个股东(朱某、杨某在内),公司成立时,原定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后由于股东出资不到位,将注册资本降为50万元,原出资到位的股东都从公司退还部分出资款,杨某有5万元退还,这些款项俗称“缩股金”.20082月份该公司经营不善,清算注销。公司经营后期,朱某想承包经营公司,但终因股东分歧未达成。朱某曾给杨某书写欠条一张,内容是“现欠杨某先生缩股金5万元”落款是“经办人朱某,年月日”。另,朱某曾借杨某款项3.8万元,写有借条。20134月份杨某持欠条和借条向顺德法院起诉,要求朱某偿还共计78000元款项。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朱某与杨某借款关系存在,且朱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偿还借款,判决全部保护了杨某的诉请。

二审审理及判决

一审判决后,朱某找到刘锋律师,希望能帮他打赢这场官司,刘锋律师在详细询问案情,研究分析一审判词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依法代表朱某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刘锋律师先查阅了一审全部卷宗,反复研究,论证,最终从缩股金来由、欠条形成、欠条和借条区别,以及债务主体资格等多方面陈述上诉理由,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刘锋律师的全部意见,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杨某全部诉讼请求。

刘锋律师反败为胜,完胜对方,完全取决于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准确适用,及12年执业经验,朱某拿到判决书后都不敢相信,这么难的案件刘锋律师都能打赢,真实奇迹。

二审胜诉原因分析

首先,刘锋律师抓住欠条与借条的区别,向二审法官陈述了欠条是债务变更的表现,而借条是债务的直接表现,同时,强调杨某起诉时称借现金,与欠条形成存在矛盾,法官当庭询问杨某代理人,其无法做出解释。其次,刘锋律师向法官陈述了缩股金的由来,杨某应分得5万元缩股金是公司应该付的,并非朱某有责任偿还。最后,刘锋律师对朱某为什么写欠条做了合理解释,实际是朱某原本承包经营,杨某5万元留在公司,朱某代表承包方出具欠条,但由于承包未成,朱某就没有实际使用杨某5万元,故不应承担偿还责任。另外,刘锋律师还就对方长期不诉讼等问题质询杨某代理人,其均无法合理解释。法官最终认定,欠条不能反映双方借贷关系,对杨某主张5万元不支持。

关于借条3.8万元款项审理,杨某自认已还一万元,尚有2.8万元未还,朱某一审提供了供职公司开具的一张支票3万元及公司证明,证明是偿还借款。杨某否认是偿还借款,说偿还的是双方之前合同货款,刘锋律师抓住债权债务偿还中,没有明确偿还那笔款项的,应以债务人表述意见为准,朱某已明确表示是偿还借款,该意见二审法院采纳,对杨某主张偿还借条2.8万元不予支持,全部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本案因涉及当事人个人信息,不变透漏,如有需要律师服务可查阅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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