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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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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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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你凭什么不给我报医疗费?

劳动争议2014-08-05|人阅读

核心提示: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致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未能按照规定划入个人账户,劳动者不能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此造成的损失。

被告X系原告单位的退休职工,于2003年6月退休。原告单位自2007年5月以后未为X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X自2007年5月以后至2008年12月期间自行支付医疗费16266.47元。后X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单位为其报销医疗费16531.16元、按时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2月作出裁决:自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原告单位一次性支付X自2007年5月1日以后的门诊及住院费共计12495.8元。原告单位不服该裁决结果,向北京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述仲裁裁决,驳回被告X的请求。

律师作为被告X的代理人,参加了本案的诉讼审理。

原告单位诉称:被告X系原告的退休干部,根据2001年4月北京市政府68号令规定,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必须由个人缴纳3元钱,而被告已经退休,原告没有代为缴纳的义务。而且被告看病时又不出事医疗手册导致没有医疗部门的相关记录,即使被告交纳了个人账户的费用都无法正常报销。所以,劳动仲裁认为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在原告有失偏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致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未能按照规定划入个人账户,劳动者不能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此造成的损失。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自2007年5月至今,原告单位未为X缴纳医疗保险费,故X要求原告为其报销2007年5月以后的医疗费并为其缴纳医疗保险,理由正当。关于报销比例,被告X同意仲裁裁决,所以法院不持异议。遂判决:

一、原告单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X二00七年五月一日至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门诊及住院费共计人民币一万二千四百九十五元八角;

二、原告单位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X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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