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爱民律师
王爱民律师
山东-淄博
主办律师

职业病比其他工伤伤害更可怕

劳动工伤2010-05-02|人阅读

2009年年末,办公室来了一个年轻人,他是为自己的岳父咨询律师的。年轻人的岳父是外地的,姓张,在一家耐火材料公司工作,他从事的是破碎车间的搬运、填料工作,只有三年半的时间, 就出现了职业病的表现,胸闷、咳嗽、喘憋。经过了好几家医院的治疗,20098月张某某被诊断为职业病。现在在职业病医院治疗中。家属找到律师,希望律师代理工伤职业病赔偿的事情。

初次见到张某某,非常意外的是47岁的人看起来有60岁的样子,面色灰暗,身体非常瘦削。张某某提出来,因为自己的老家很远,在外面生病了很不方便,希望单位能够一次性处理,给自己一个基本保障以后就回老家。

接受委托后,律师开始跟用人单位沟通。根据职业病的诊断证明,我们认为张某某应当是二级伤残的后果,据此,我们计算了到退休的伤残抚恤金等赔偿项目,共计60多万元。但用人单位认为可以给予定期金待遇,不适合一次性处理。如果协商一次性处理,用人单位对于伤残等级和赔偿的方式以及具体项目、数据等有不同的看法。经过几次协商,双方对于赔偿数额差距很大。好在单位对于治疗费用还是能够及时支付,缺治疗费的时候他们会根据律师的要求到医院去交钱。

时间过得很快,眼看春节要来了,对方没有让步的意思。律师只好建议先进行工伤认定。我们把材料交到了劳保部门,等待结果。

期间,张某某想回家过年。咨询了大夫,说回家也可以,但是要有氧气跟得上。

假期结束,工伤认定书还没出来。突然传来消息,张某某在前往医院的路上突然去世了。停工留薪期内职工死亡,按照工亡处理。剩下的就成了工亡赔偿的问题了。在是否先处理后事的问题上,亲属们出现了争议。最终律师建议不要制造矛盾,先在老家处理后事,然后跟单位协商赔偿问题。后来的实践证明,这个做法对于事情的妥善处理非常有益。律师建议单位先行支付一部分丧葬费,单位迅速将款项汇出,解了家属的燃眉之急。

丧事处理后,双方继续协商。工亡的赔偿是限额赔偿,额度比较低,与之前协商的工伤赔偿有一定差距。律师协调当事人,既然法律有规定,我们有些超出的要求难以得到支持,所以还是尽量协商。

经过几天的沟通,双方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单位按照工亡处理,赔偿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之外单位再给予家属一定的补助金。

事情终于圆满解决。律师的建议是:

第一,接触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要进行上岗前体检、平时定期体检、离岗前体检。

第二,单位要加强防护措施,职工要按照规范防护和操作,尽量减少职业病损害。

第三,单位要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职工就业别忘了要求单位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保留工作经历的证据。

第五,出现因职业病死亡、伤残的情况,双方要依法处理,避免出现意外情况。

第六,职业病的治疗药及时、系统,不要不遵医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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