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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华律师
陈国华律师
广东-清远
主任律师

围魏救赵 解封塔式起重机

其他2009-04-03|人阅读
2007年5月10日,佛山南海某建筑机械公司诉佛山南海某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2007)南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涉案的QTZ**A(5**0)自升塔式起重机的所有人为原告佛山市南海某建筑机械公司,原告有权立即收回该起重机。2007年6月29日,由于佛山南海某建筑机械公司申请执行,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8日查封了何某某在佛冈工地的QTZ**A(5**0)自升塔式起重机。 2008年5月13日,何某某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诉求确认其占有的一台QTZ**A(5**0)自升塔式起重机归其所有。理由是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7)南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起重机为QTZ**A(5**0)型号,没有出厂编号认定,而何某某购买的起重机的出厂编号是1336,因而不能证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7)南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起重机就是何某某占有的起重机,据此,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支持了原告的理由,以(2008)城法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何某某占有的出厂编号为1336的起重机为其所有,何某某以此提出向南海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裁定解封之前查封的何**的QTZ**A(5**0)自升塔式起重机(本人为何某某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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