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要鸿志律师
要鸿志律师
河北-保定
主办律师

保定律师承办律师遗嘱见证案

继承2010-06-12|人阅读
马海华 (以下简称甲方)因 遗嘱 事由,委托 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要红志律师、万喜林律师见证,经双方协商,订立了下列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要红志律师、万喜林律师作为甲方的见证人。 第二条 根据双方的约定,乙方的代理事项及权限为:遗嘱见证。 第三条 甲方必须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四条 乙方必须认真、负责地为甲方提供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并为甲方保守秘密。 第五条 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XXX 元。 第六条 律师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差旅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七条 甲、乙双方如发生终止委托关系,涉及律师费用结算事宜,应依《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规定。 甲方:马海华 乙方: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非诉讼法律事务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马海华,女, 56 岁,汉族,农民,住保定市某村。 委托人因遗嘱的事由,特委托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要红志律师、万喜林律师为我的遗嘱的见证人。 特此委托。 委托人:马海华 受托人:要红志 万喜林 年 月 日 《遗 嘱》 订立遗嘱人:马海华,女, 1950年1月18日生人,汉族,农民,住保定市某村。身份证号:1306055555555555。 为了解决遗产继承问题,特订立遗嘱如下: 一、订立遗嘱人名下的财产如下: 1、银行存款二十二万元。 2、位于保定市某村住房十三间。 3、屋内有电视、家具、洗衣机等物品。 二、订立遗嘱人对财产处理意见如下: 我死后以上财产全部由我的女儿王小娟继承。 本遗嘱一式三份,由本人保留一份,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要红志律师、万喜林律师保留两份。 订立遗嘱地点:保定市脑血管医院。 订立时间:2005年9月27日 订立遗嘱人:马海华 见证人:要红志 万喜林 2005年9月27日     《律师见证书》 (2005)树律见字第1号 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接受 订立遗嘱人马海华的委托,指派要红志律师、万喜林律师就其订立遗嘱行为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 委托人马海华的遗嘱内容如下: 一、订立遗嘱人名下的财产如下:1、银行存款二十二万元。2、位于保定市某村住房十三间。3、屋内有电视、家具、洗衣机等物品。二、订立遗嘱人对财产处理意见如下:我死后以上财产全部由我的女儿王小娟继承 兹证:以上遗嘱内容是马海华在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情况下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签字是其本人亲自所签,手印是本人亲自所按。该遗嘱真实、合法、有效。 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 要红志 万喜林 律师 2005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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