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在案件移送到法院的初期,被告人彭某的家属聘请本律师提供刑事辩护。之后,被告人彭某的家属听信他人的说法,认为被告人彭某大多数可以获得无罪释放,最多也只是会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本律师认为依法无法达到这样的判决结果。因此,被告人彭某的家属在开庭审理之前解除与本律师的委托合同,花重金改聘其他律师担任彭某的刑事辩护人。结果,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款三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彭某的家属认识到错误,辞掉原刑事辩护人,再次聘请本律师担任被告人彭某的刑事辩护人。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款三万元。二审的刑期比一审的减少三年半。二审宣判后,被告人彭某的家属致电感谢本律师。
据(2011)江中法刑二终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此案的犯罪事实如下:
“张某”等人(另案处理)预谋抢劫,2011年3月9日,由“阿某甲”以洽谈生意为由邀请朱某、刘某来到犯罪地点,然后将被告人彭某介绍与两人认识。晚饭后,四人开房打麻将、扑克。期间,被告人蓝某与“阿某乙”、“鸡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进入房内,与“阿某甲”、彭某一起以持刀威胁、殴打、搜身的手段抢走朱某现金1500元、价值100元的诺基亚手机一台、帝驼手表一只(无法作价)、农业银行卡一张;抢走刘某现金31050元、价值1170元的诺基亚手机一台、金利来牌挂袋一个(无法作价)、建设银行卡、交通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各一张。随后,被告人彭某、蓝某等人又将朱某、刘某分别挟持上朱某和彭某的小汽车,押至彭某与家人经营的鱼塘的木屋,以捆绑、持刀威胁、殴打的手段逼迫朱某、刘某说出各自银行卡的密码。取得密码后,被告人彭某等人在柜员机上从朱某的农业银行卡中取款9800元,从刘某的三张银行卡中共取款16100元,得手后将朱某和刘某及车辆释放。
在此案中,本律师在一审因诚信被解聘,后又因诚信在二审赢回客户,终因专业帮助被告人减少刑期三年半。
(谢国洪律师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