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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政律师
徐政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房产赠与未过户,子女能否继承

其他2013-07-08|人阅读

案例介绍:余先生早年夫妻离异,唯一的儿子余霆跟着他生活。2002年余霆结婚组建自己的家庭,并于婚后在上海市普陀购买住房一套,并搬出去居住。2007老余退休在自己松江的老休养,平时儿子儿媳会来探望一下。老余的邻居钱女士经常会照顾老余的饮食起居,两人感情比较好。2011老余被诊断为肠癌晚期于是老余就当着钱女士及邻居的面说将自己的房子赠与钱女士,他的存折中有70万元,钱女士也有一半的继承权。不到半年老余去世,儿子在继承遗产的过程中和钱女士及其女儿发生争执,故余霆钱女士告上法庭。

案例结果:松江法院就此案件做出一审判决:

1、被继承人名下坐落于松江区的房屋产权归原告余霆所有被告不享有房产的所有权;

2、原告余霆继承被继承人遗产中存款35元,被告继承被继承人遗产中存款35万元;

案例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老余既有口头的赠与,又有口头遗嘱,哪一个是有效的呢?

一、根据《合同法》规定,房产属于不动产,在办理赠与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进行过户;否则,属于无效赠与。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产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补办过户手续。

本案被告虽然有老余的口头赠与,一方面房产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进行过户,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同时老余没有将房产证交予被告,被告也没有入住该房屋,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因此即使有证人在场,该房产的赠与依然属于无效赠与。

二、对于老余的存款,因为被继承人生前有口头遗嘱,并且遗嘱人立遗嘱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实,所以该口头遗嘱合法有效,被告可以按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中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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