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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霞律师
王勇霞律师
湖南-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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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诉湖南海外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损害赔偿2020-11-01|人阅读

【案情介绍】

2019年7月30日,原告康某夫妇与湖南海外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确定了以拼团方式长沙出发,旅游路线为【私想新马波德申】4晚6日游,出发时间为2019年7月31日结束时间为2019年8月5日旅游费用2399/人

原告并委托被告湖南海外旅行社购买了保费为40/人的太平洋寿险乐游出境游意外伤害保险8月3号这天,是行程表【私想新马波德申】4晚6日游行程中的第4天原告参加了旅行社安排的自费项目。原告交了 500元费用上了船,在浏览过程中,游艇冲向波浪,因冲高跌落产生落差,游船砸在水面上,致原告腰部受伤。诊断为腰椎骨折、外伤性椎管狭窄。经手术后治疗,花医疗费32000元,保险公司意外医疗理赔27000元,经鉴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因旅行社不愿意承担任何赔偿,原告起诉索赔,诉求湖南海外旅行社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16741.5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因旅游合同发生纠纷,故本案案由应为旅游合同纠纷。原告已经按约支付旅游费用,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障游客完成旅游项目的义务。本案原告等人参团旅游时年岁已高,被告在安排旅游行程时应尽量避免安排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或者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旅游项目向原告作出全面告知和警示,以避免原告受到伤害。本案被告在安排自费项目乘船浏览时,明知存在可能的危险,并未向本院举证证明 其当时向原告履行了必要的告知、警示义务,致使原告在乘船浏览过程中因浪高颠簸受到伤害,其后又没有进行及时必要的救治,造成原告身体的损害,被告应共同承担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支付原告因其违约造成的各项损失,并返还因该项目所支付的自费款500元。因原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明知年岁已高,不适宜游玩海上自费项目而仍然参加,对于造成的损害自身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原、被告的过错责任划分,本院确定为:对于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承担30%的过错责任,两被告承担70%的过错责任。

原告康某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由上诉人承担过错责任是错误的,上诉人在本次旅游中无任何过错。

原审认为:“因原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明知年岁已高,不适宜游玩海上自费项目而仍然参加,对于造成的损害自身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上诉人自身承担30%的损失,对于上诉人来讲要求过于苛刻,是不公平的。

1、上诉人参加的旅游团组成人员均为老年人,该自费项目是旅游项目行程中列表的自费项目,虽为自费,但要求旅行者都参加,外观上普通人的理解是安全的。上船之前,上诉人及随行丈夫再三询问导游,游快艇有没有危险,导游的答复是很安全,海上风平浪静,这样上诉人才上船游览。上诉人作为普通的消费者,可预见的就是担心乘快艇安全问题,而导游作为专业人员对于旅游项目的设计,开发,应具备更高的注意义务,保证游客的安全,导游的答复让上诉人放了心。

2、造成上诉人腰部受伤的结果是由于快艇船驾驶员为冲浪玩刺激,故意把船加快冲向波浪,船抛到空中后重重炸在水面上造成因浪高落差所致。上诉人上船后坐在船仓里没有动,如果依正常行驶,即使海面上有些颠簸,上诉人是不会受伤的,导致上诉人受伤完全是由于快艇驾驶员不顾船内游客安全所致。

二、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上诉人的全部损失

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上诉人的全部损失。本案《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是根据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标准合同而签订的,上诉人没有违反合同中关于游客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上诉人参加的旅游项目均为旅行社行程表【私想新马波德申】4晚6日游行程中的项目,旅行社作为专业机构,对于海上游玩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已经有充分的认识,既然海上快艇不适宜老年人乘坐,而且本团全部为老年人,旅行社应当安排适合老年人浏览的项目,而不是将这个项目安排在旅游行程中,即便安排了该项目,就应当具备更加的安全注意义务来保证老年游客的安全,而不是船上无任何安全设施,船上驾驶员任性驾驶,我行我素,最后导致游客受伤的事故,然后又“甩锅”给上诉人。被上诉人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上诉人因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全部损失。

目前本案正在二审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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