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4年2月10日,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协议创立防城港市绿色集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美公司)。双方约定:公司的注册资金为1 000万元;由王某出资770万元,占股77%,高某出资230万元,占股23%。2004年4月29日集美公司经防城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2004年9月8日,王某与高某签订的 《防城港市绿色集美房地产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协议》,约定高某负责出资的230万元注册资金必须在2005年10月份前注入公司,否则将视为高某自动放弃其在集美公司23%的股权,王某为高某垫支的230万元将作为高某向王某的借款,2006年8月11日,王某以高某没有按照上述协议约定的义务归还230万元为由,诉至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王某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集美公司23%的股权,并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法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冻结被告在绿茵公司23%的股权,高某不服,提出解除股权冻结的申请,并提供他人名下的堆场、仓储用地作为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