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廖旭东律师
廖旭东律师
广东-中山
主办律师

依靠法律手段 成功收回商铺

其他2009-01-01|人阅读

[法在身边]

依靠法律手段 成功收回商铺

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 廖旭东

【案情简介】

黄河在中山市小榄镇建有一栋四层楼房,一、二层为商铺,三、四层为自住。200010月,黄河和江涛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黄河将一、二层商铺出租给江涛,作为家具店经营场所,租金为6000/月,租期为五年。

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江涛继续承租商铺,但双方未续订《房屋租赁合同》。200712月,黄河欲收回商铺,多次找到江涛,要求江涛将家具店搬迁,江涛却置之不理。无奈之下,黄河一纸诉状,将江涛告上法庭。

2008317日,在法官主持下,黄河与江涛达成《调解协议》:“一、原告、被告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二、被告江涛于200851日前搬离租赁房屋,并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

【法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江涛与黄河2000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在双方未续订《房屋租赁合同》,江涛继续承租商铺,黄河又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商铺的租赁期限?江涛认为: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期仍为5年,江涛的这一看法与我国的《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相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36条的规定,虽然江涛与黄河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商铺的租赁期限则为不定期,黄河依法有权随时与江涛解除商铺租赁关系,但应给予江涛一段合理的时间腾空商铺。所以,双方在法官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的。

【法律链接】

《合同法》第236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合同法》第232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都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本案启示】

在日常生活中,纠份总是不可避免的,.起了纠份要懂得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已的权益.只要诉求于法有据,自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文中人物系化名

(作者简介:廖旭东 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自1996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业务专长于公司法务、合同案件及交通事故案件)

本文发表于2008831<<中山普法>>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