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刘庆才律师
刘庆才律师
广西-桂林
合伙人律师

犯罪要件欠缺,无罪不予起诉

刑事2023-10-23|人阅读

摘要:任何刑事犯罪的构成,必须同时满足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有效统一。刑事辩护实务中,刑事辩护律师要灵活运用刑事法律理论、原则,在对刑事案卷材料逐一甄别过程中,聚焦矛盾核心,发掘出对当事人有利证据材料并精准提炼,以有针对性地驳斥犯罪指控漏洞,切实维护好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李某夫妇将三处承包山林上种植的数十亩杉树卖给买主王某、肖某砍伐。双方签订了简单协议,没有约定由谁办理砍伐证。出卖时的三处山林包括李某事先办理好砍伐证的一处山林,但该砍伐证在出卖时已经过期。买主在雇人砍伐杉木运输途中被林业公安查获,公安机关在侦查后,以买主王某、肖某和出卖方李某夫妇共同涉案滥伐林木犯罪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基本思路和要点:1、本案查明无证砍伐林木面积、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大,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故刑事主体、客体要件均没有争议。2、李某夫妇主观上是否存在滥伐林木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滥伐林木的行为,这是认定李某夫妇是否构成本案犯罪之关键。3、客观方面,李某夫妇本人并未直接实施滥伐林木行为,但基于本案系共同犯罪案件,即李某夫妇对滥伐是否存在帮助或者放任?4、主观方面,李某夫妇是否尽到出卖人防止滥伐的通常合理谨慎注意义务?这对于认定李某夫妇主观是否存在故意(间接故意)至关重要。5、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往往通过客观行为得以体现,本案现有证据是否能确凿证实李某夫妇主观故意?

证据排除、收集:1、出卖人李某夫妇供述与买主王某、肖某供述出入较大,特别是对于涉案林木砍伐证已经过期买主是否明知这一关键事实,双方完全对立,且买主多次供述存在时间、人员上差异,存在证据排除可能;2、关键证人王某某证词虽明显有利于买主,但该证人对部分事实描述存在违背常理的瑕疵,且该证人与买主有亲戚关系,该利害关系证人证言存在瑕疵,应予排除;3、证人顾某证言虽明显利于买主,但在时间、地点上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存在矛盾,存在证据排除可能;4、李某妻子微信聊天提到委托证人顾某帮办理砍伐证延期一事,时间发生在滥伐前,这一证据跟其他证据结合,能证实李某夫妇已履行防止滥伐的注意义务。应固定好证据原件,整理好复印文本提交办案机关;5、从案件材料中发现证人顾某、犯罪嫌疑人王某有多年从事买木材砍伐经历,有多次自己办理砍伐证的经验,申请司法机关补充相关证据。

无罪主要辩护意见形成和主要无罪观点:1、出卖方无办理采伐证的合同义务。在无合同约定情况下,出卖人的义务仅是将林木交付给买方,至于如何办理采伐证?如何砍伐,则不属于卖方义务;2、本案买卖协议为格式条款,在双方对办证义务各执一词时,应本着公平原则,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买方不利,而有利于卖方的合同解释;3、从合同实际履行看,可以得出办理砍伐证的义务明显属于买方的合理结论;4、《刑法》及相关刑事法律法规并未将出卖采伐证过期的林木纳入刑事范畴、规定为犯罪行为时,不能擅自设立罪名定罪,不能五项度对滥伐作扩充性解释,否则,将无形扩大刑事打击面,不利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5、李某夫妇不存在与买主王某、肖某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6、本案现有证据相结合,能证实李某夫妇已经尽到出卖人的谨慎注意义务,充分说明李某夫妇没有与王某、顾某滥伐涉案林木的主观故意;6、本案证据在证实同一事实方面存在多处相互矛盾、对立,尽管经过退侦补充侦查后,仍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无法达到证实李某夫妇滥伐林木犯罪程度,应本着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认定李某夫妇无罪;7、本案李某夫妇犯罪要件明显欠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无罪不起诉的获得和办案体会: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及时将依法获得证据提交检察机关,在提交初步辩护意见同时申请司法机关调取相关证据,并与承办人认真交换、沟通法律意见,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根据补充材料,多次提出相应辩护意见,并多次主动与承办检察官及负责人法律意见沟通,经过长达半年时间的不懈努力与坚持,检察机关经过检察委员会论后最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李某夫妇作出无罪不起诉意见。本案得以成功办理,关键得益于从犯罪要件构成上入手,紧紧针对全案证据在证实犯罪构成上的缺陷和矛盾,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的致命弱点,提出有杀伤力、足以推翻指控犯罪意见的辩护反驳意见,才能峰回路转,才能最终维护好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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