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刘庆才律师
刘庆才律师
广西-桂林
合伙人律师

重大案件成功辩护,被告人缓刑从轻处罚

刑事辩护2017-05-24|人阅读

摘要:在破坏生产经营共同犯罪案中,不能简单以被告人身份、担任职务、具体实施行为次数来判断其犯罪作用大小,而应该根据行为导致犯罪发生、犯罪损害后果的直接影响力来加以区分,在各被告人行为所起作用实质上存在较大性差异时,应该区分主从犯,并以此定罪量刑。

本律师代理的桂林某县破坏生产经营犯罪一案,该案被告人多达近20人,损失金额近千万元,案情较复杂,社会影响性大。作为被告人于某的辩护人,从一开始就介入该案,对案情十分熟悉。在法庭辩护时,争议最大的就是主从犯问题,检察院提出该案哥被告人作用大致相同,不宜区分主从犯罪,几位辩护律师也持该意见,该意见对被告人于某明显不利,一旦法庭按照该意见认定,将导致被告人于某从重判决。

本律师认为,该案真正起到组织、关键作用的是少数几个被告人,包括于某在内的大多数被告人,只是具体实施者,对该案发生无组织、策划作用,他们作用明显要比组织、策划者轻,故该案从保障量刑公平原则出发,应该区分主、从犯,并根据各被告人实际情况确定。进而提出,根据该案证据显示,被告人于某虽然与其他少数几个主犯一样担任了一定职务,也参加了各种会议,但其参加均是消极参与,没有参加会议决议,没有提出任何破坏经营的意见和建议,其作用实质上与其他普通执行者无差别,因此,应该认定为从犯,并结合被告人于某自身及家庭情况,根据教育挽救的刑事原则,对其从轻适用缓刑,以便其能重新回归社会,有利于社会和谐。

近日,法庭经充分合议后,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于某认定为从犯,判决缓刑,避免了被错误重判的危险,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辩护效果令人满意。

桂林刑事辩护律师 刘庆才

2017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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