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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律师
王东律师
安徽-淮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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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一律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不起诉

刑事2023-02-13|人阅读

案件简介

霍邱县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霍邱县范桥镇境内,登记股东为张某、杨某军,实际控制人杨某旭,该公司于2014年12月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2016年10月12日经杨某旭同意,由名义股东张某代表该公司与李某华签订协议,将某某矿整体租给李某华经营,每月租金40万元,由租金抵偿之前的欠款,李某华自负盈亏。从2016年10月份起,李某华便全面经营某某矿业,负责某某矿业的井下矿石开采、销售及所有开支。

2017年1月4日,六安市及霍邱县安监局以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山基建工期已到期,企业未申请延期”为由,对该公司下达“矿山停止基建施工”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2017年元月5日,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井下作业人员对井下巷道爆破作业,施工过程中发生岩石坍塌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事故调查组认定从业人员作业前安全确认不到位,违章作业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企业负责人非法组织建设施工,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公安机关调查认定杨某旭、杨某军分别系某某矿业实际控制人和公司股东,系井下安全生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明知某某矿业井下作业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仍将矿井生产承包给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个人李某华经营,对井下生产负有管理职责,但是没有尽到监管责任,结果造成两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办案思路及经过

接受嫌疑人杨某军家属的委托后,安徽震一律所王东、陈云宝两位律师及时前往霍邱县公安局,向公安递交委托手续后,会见嫌疑人杨某军,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并及时向公安机关递交取保侯审申请和不予提请批准逮捕辩护意见书。意见未被公安机关采纳,两位律师又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辩护意见书。辩护人认为:1、杨某军不是某某矿业公司真正股东和实际出资人,2016年10月杨某军才得知被挂名办理股权工商登记,从未签署过公司章程,也未享有公司的股东权利。2、杨某军不是某某矿业公司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杨某军与承包人李某华非雇佣关系,案发时远在淮南市谢家集区,并未参与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管理。3、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杨某军不是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也不是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因此杨某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过与检察官的多次沟通交流,检察机关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杨某军被取保候审。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两位律师及时联系阅卷,对全案8本近千页的卷宗进行认真仔细的阅读,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详细的分析。针对起诉意见书和在案证据与被告人进行遂一核实。特别是针对李某华二审刑事裁定书已判定的事实,辩护人向检察机关递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理交融、有理有据的不予起诉辩护意见,并最终辩护成功。

案件结果

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仍然认为县公安局认定杨某军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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